——横沙岛海难定性错案七十一年调查
2026年5月30日,一份申诉材料呈至中央第五巡视组。申诉人是上海市横沙岛53名海难遇难者的家属。他们要讨的,是一句迟到了七十一年的话——这53人1955年奉命渡海赴征兵会议途中船覆殉职,不是病故,是因公牺牲。
同船、同日、同一场事故,带队干部后来被追认为革命烈士,长眠于川沙烈士陵园;其余52人,却被一纸批复按"民兵民工病故死亡"处置。五十多年里,家属不知亲人的死究竟算什么;五十四年后才被告知定性,又坚决不服。一场因公出海的特大海难,硬生生被压成了"病故"二字之下的一桩悬案。
奉命启航:驶向国家公务的一次出海
1955年2月19日,原江苏省川沙县横沙区遵照川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百余名基层人员分乘两艘木帆船,赶赴川沙县城参加新中国首部兵役法落地筹备暨首届全国义务兵役制征兵专项紧急工作会议。
当日雨雪交加,严寒彻骨,长江口风浪汹涌。船老大多次劝阻,请求暂缓出海,带队干部奉上级指令强行下令启航。船行至三甲港海域,"长泰号"船帆被低温冰冻卡死,无法收放,船体被巨浪倾覆,船上53人全部遇难。
遇难者中,区委干部及工作人员10人,县粮食局干部1人,乡干部11人,村干部及青年积极分子26人,长泰号船工4人,搭船群众1人——除船工与搭船群众外,都是受地方政府指派、集体赴会执行征兵筹备公务的基层骨干。他们出海的每一步,都是履行国家兵役工作的法定政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川沙县人民政府历时近两个月打捞、收敛、安葬:24人遗体打捞落土安葬,其余因遗体无法寻获,遵照本地民俗以鱼虾代葬。然而,打捞安葬只是丧葬安置,遇难性质认定、烈士褒扬、优抚抚恤核定等法定收尾工作,始终没有启动。谁能想到,这一停,就是半个多世纪。
定性之争:档案里的三来三往
川沙县驻岛处理善后的工作人员,当年曾代表政府向家属明确表态:将逐级向上申报,为遇难者核定因公牺牲待遇或申报烈士。这份承诺写进了同期政府工作档案。可承诺之后,音信全无。
尘封的真相,要到五十多年后才从江苏省档案馆里被翻出来。2009年前后,为了弄清真想相,家属前往浦东新区(川沙并入)档案馆调查历史资料遭拒。后又奔赴南京,在江苏省档案馆协助下,在巨量尘封资料中,终于查到了川沙县与江苏省民政厅当年的全套往来原始公文,定性之争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1955年2月19日事发当天,川沙县人民政府向江苏省民政厅作了呈报;
1955年3月10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向江苏省民政厅呈报,因未接到省府指示,对遇难者如何优抚等不敢擅自处理,所以详列遇难人员组成,并对那哪些人评烈士、因公牺牲及抚恤等作了建议;
3月16日,江苏省民政厅批复:按"民兵民工病故死亡之待遇"处置;
3月28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再次上报,明确表示不认可:认为省厅引用内务部文件,将这些人按"民兵民工病故死亡之待遇"处置不适合实际情况。他们负有一定使命,是在渡海途中事故死亡,而不是他们失慎落水淹死,虽非对敌斗争,但属因公光荣牺牲,请再审核指示;

发票。当事人供图
5月20日,但是江苏省民政厅不接受川沙县人民政府的建议,仍批复维持原议。
川沙县因不认同这一结论,未向家属和横沙传达批复内容,定性工作自此搁置。此后几十年,原横沙乡政府干部、所有遇难者家属都不知道他们的死亡究竟算什么?横沙乡政府约在2009年给家属的信中证实:经乡政府调查,当时川沙县委的意见是将遇难者作为烈士,但江苏省不同意;川沙县委、横沙区委、横沙乡政府先后三次就定性问题向上级提出,均未获批复。
档案不会说谎。直到1955年5月20日,所谓定性才算最后落定——这比后来某些答复所称"3月5日已定性与抚恤处理完毕"晚了两个多月。而3月10日川沙县那份仍在请示的公文,恰好证明彼时抚恤安葬、烈士待遇均"未最后决定"。"处理完毕"四个字,在原始公文面前站不住脚。
同命不同待:一人烈士,五十二人病故
最刺痛家属的,是同一场海难里的两本账。
经家属实地查证,同船遇难的带队干部、时任横沙区武装部副部长,已被正式评定为革命烈士,安葬于川沙烈士陵园,依法享受烈士抚恤、褒扬全部政策。而其余52名同船同日、同因公务遇难的人员,无任何荣誉认定,无任何优抚落实。同一事故、同一履职事由、同一罹难场景,一人是烈士,五十二人是"病故"——行政公平的尺度,何以失衡至此?

烈士陵园。当事人供图
错误定性带来的苦果,全部落在生者身上。因公殉难本应由财政兜底的殡葬、骨灰保管开支,长年由家属自费承担,一纸纸骨灰寄放费收据,家属留存至今。部分无子嗣的遇难者,因无人续缴寄存费用,骨灰竟被随意处置。受长期无优抚政策影响,多数遇难家庭陷入极端贫困,较多遗孤被迫辍学,部分遗孀因丧亲与生活困顿罹患精神疾病。
直到1978年——牺牲整整23年后,在横沙乡政府努力争取下,未改嫁的遗属才第一次从宝山县民政局领到每人每月5元钱的社会困难救济款。请注意,是困难救济,不是牺牲抚恤。
七十一年申诉路:区划三易,旧账难寻
横沙岛行政辖区历经三次划转:1955年隶属江苏川沙县,1958年划入上海宝山县,2005年划归上海崇明区。属地变了三回,旧账却无人认领。
宝山管辖阶段,横沙乡政府多年通过正式行文、人大提案等渠道向上级提请定性及优抚落地:1987年以人大会议提案形式提出,1989年专门打报告请求"将遇难者认定为因公死亡",均无批复。乡政府档案里,从未收到过任何将53人定性为病故死亡的文件,更没有优抚政策文件——这成了家属长年向上申诉的客观诱因。
2005年划归崇明后,家属多次向当地政府诉求:这些人究竟算什么?如何定性?因没有结果,2008年2月19日——海难53周年之日,家属致信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诉。同年7月9日,横沙乡政府第一次给家属回信,确认档案中没有任何上级定性文件与优抚政策;2009年12月28日,乡政府第二次回信,距海难54年后,第一次以政府名义通报家属:当年江苏省政府按病故死亡抚恤标准定性。
历经半个多世纪才知道亲人被按"病故"处理,家属坚决不服,2009年、2010年又多次向崇明、上海递交申诉。相关回复以江苏省已经处理定性为由驳回,却对当年病故处理的合理性、公平性闭口不谈,苏沪之间以跨省管辖为由相互推诿。
更令人错愕的,划归崇明管辖后的横沙乡政府对同一事件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特别是一份冒出来的"补偿办结报告"。横沙乡政府曾分组召集家属子女开专项会议,出示一份落款为原川沙县侯副书记的报告,宣称事故后已全额发放补偿、事件处理完毕,并要求家属不能再申诉。家属历尽艰难,寻访到时任川沙县分管民政的县委副书记、后在同年8月任县委书记的侯尚进。在执业律师、公证员全程见证下,这位老人澄清了四项事实:该报告并非本人撰写;落款签字系伪造,文书中姓氏用字都写错了,本人不可能写错本名;当年川沙、横沙两级财政紧张,无钱落实补偿,向省里要又不给,政府从未向任何遇难家属发放过专项补偿金;若启动核查,本人愿意出庭作证。
当年亲历善后的两位幸存者——原横沙区政府干部黄作林、原横沙区民政干部钱汉祥,也以公证证词证实:川沙来岛处理的领导承诺过向上级申报烈士和因公牺牲待遇,后来不了了之;听说过要发抚恤金,但从没见过发放。
至于当年批复所依据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优(54)字第39号文件,家属代理人2026年先后向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申请公开,得到的答复分别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咨询"和"信息不存在"。一份被引用为依据的国家文件,竟查无此文——所谓"病故"定性,究竟依的是哪条法、哪份文?
五项异议:错在哪里,条条有据
家属在申诉材料中,列出原"病故"定性的五项根本性错误:
其一,死因定性背离客观事实。"病故"的法定释义是自身疾病导致自然死亡,而本案53人系公务乘船途中遭遇极端天气、船舶倾覆意外身亡,属外力灾害引发的因公殉职,与疾病毫无关联。
其二,人员身份一刀切归类。遇难者分属党政基层干部、在编民兵骨干、奉命参会应征人员三类,各自对应的优抚法规分属不同条例,原批复不加区分,全部划入"民兵民工"范畴。
其三,履职性质认定失实。全员经政府统一调派参与全国征兵法定政务,属履行公职行为,契合因公牺牲法定构成要件。
其四,同案不同处理,官方结论自相矛盾。带队干部依法追认烈士,从官方确权层面印证了整起海难的公务殉难性质——全员病故定性系整体性错判。
其五,错判直接造成遗属经济、精神双重损害,违背国家优抚制度设立初衷。
家属援引的政策依据,是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其第二条白纸黑字:凡对敌斗争或因公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凡病故或非因公失慎致死者,不称烈士。条例将病故与"非因公失慎"致死并列,道理讲得再明白不过——病故的前提是非因公死亡,只要是因公死亡,就不能用病故定性。奉命征兵、履职途中遇难的区乡干部,何来"病故"一说?
六项诉求:纠错,何时启动
申诉人向巡视组提出六项正式请求:
一、恳请中央统筹组建跨省市专项核查工作组,调取全部原始档案,走访健在证人,厘清丧葬安置不等于案件办结的法定边界,全面彻查本起历史错案;
二、依法撤销原江苏省民政厅"按民兵民工病故死亡处理"的批复文书;
三、参照同船干部烈士评定先例,对53名遇难人员分档确权,重新核定身份、恢复历史荣誉;
四、为全部遗属补办优抚建档手续,一次性补发历年欠发的因公抚恤金与相关优待补助,逐一核实并退费补偿家属自行缴纳的骨灰寄存、殡葬费用;
五、全面更正各级官方存档、地方志中关于遇难人员"病故"的错误记述,还原因公殉职的客观史实;
六、兑现1955年川沙县政府就地立碑纪念的承诺,在横沙岛遇难人员安葬地修建纪念碑。
七十一年前,53位先辈响应国家征召,服从政府调度,不惧恶劣天气渡海履职,最终壮烈罹难。七十一年来,全体遇难家属克制丧亲之痛,全程依法理性反映诉求,未采取任何过激之举,却常年遭遇推诿、搪塞,乃至一纸伪造的"办结报告"。
为国尽忠者,不该以"病故"草草收场;因公献身者,理应得到国家褒扬、妥善抚恤、后世缅怀。历史错判能否依规纠正,考验的不仅是对逝者的交代,更是优抚法规的严肃与政府的公信。逝者待雪,生者待安——人们等待着这桩七十一年的悬案,等来一个依法、依规、经得起检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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