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中、法院被视为公正和正义的代表,它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然而近年来,我们却看到一种趋势,即一些人试图以“大局”为名,扭曲或忽视法律的公正性。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法院职责的蔑视。 近日,接安徽省阜南县刘先生反映称:2007年10月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协议约订了土地位置、土地亩数、租期30年、租金每亩每年600元等等。自协议签订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排刘先生按照协议约定,于2007年10月10日把五年的租金汇入许堂乡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上。 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自把土地租赁过来后,就开始基础建设,当初建围墙479.3米、下水道176.4米、安装变压器线路等共花费90万元左右,由于许堂乡人民政府对土地性质把关不严,造成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不能如期进行。为了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刘先生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了果木树。后来由于地方政府修建南阳大道、许堂乡人民政府修路建仁和医院时占用了当时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并对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围墙、下水道进行了毁坏和掩埋,于是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人刘先生多次向许堂乡人民政府,赵棚村村委会提出赔偿损坏的种植物及地面建筑物,可是许堂乡人民政府、赵棚村村委会到开庭审理前也没有给予刘先生任何处理意见及书面答复。
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投资人于2007年10月8日《租地协议》签订后,共支付土地租赁金303030元(有许堂乡、赵棚村收条为证)。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每年每亩600元人民币,除去政府修建南阳大道、许堂乡人民政府修路建仁和医院的占用土地。至今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投资人不欠土地租金。 根据一审被告刘先生提供的2007年10月8日,许堂乡人民政府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上看到了土地位置、土地亩数,租期为30年、租金每年600元,自协议签订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刘先生按照协议约定于2007年10月10日把5年租金汇入许堂乡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上,该协议《租地协议》没有经过双方协议解除,也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撤销(至今租地协议还在有效期内),一审被告刘先生按照《租地协议》的约定租金每亩每年600元,支付到2023年。一审原告提供的2008年1月1日,原告,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书》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原告提供两份《租地协议书》也相互矛盾,第一份2018年1月1日《租地协议书》系伪造,有明显的修改痕迹。同时土地约定的价格与合计的价格不相符;第二份2012年11月15日《租地协议书》没有标明土地界限和位置,同时土地亩数与第一份《租地协议》也不一致,故该证据缺乏三性。
本案第三人许堂乡赵棚村村委会出具的2023年3月6日及2023年10月26日两份《证明》、第一份证明与第二份证明前后矛盾,同时,一审被告刘先生多次找涉案第三人,要求测量土地亩数,以便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能维护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均没得到解决。而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提供的2007年10月8日许堂乡人民政府与安徽省阜阳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均证明涉案第三人是在出具虚假《证明》、故意制造社会矛盾基本事实。作为涉案第三人的“许堂乡赵棚村村委会”不为当地群众服务,不为当地外来投资者服务,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弄虚作假制造社会矛盾。一审被告刘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8年元月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书》的日期进行鉴定、同时申请法院聘请第三方对涉案土地亩数进行测量。以便查清事实真相,遗憾的是均没有得到“杜法官和第三人”的任何回复。 在当今社会,有些人也许会存在以“大局”为重的这种思想,其实“大局”这个词往往会被用来掩盖某些人的私欲和偏见。它有时被用作权利机关的盾牌,有时被用作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然而法院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滥用权利和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如果法院以“大局”为核心运行,那么它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甚至可能导致根本的错误。 比如,假设有一个案件,涉及到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纠纷。一方以“大局”为名,要求法院偏袒他们,无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接收了这个要求,那么它就失去了公正性,成为了利益集团的傀儡。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伤害,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伤害。 法院的核心应该是公平和正义,而不是“大局”。法律的准绳应该是清晰明确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法院应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被“大局”所左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平等。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法院的职责和定位,坚决反对任何以“大局”为名,干涉法院公正执法行为的现象。
法院应该是公正和正义的守护者,而不是任何利益的工具。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平等。 以至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经常面临各种利益的诱惑,能够在第一时间约束法官的只有自己的良心。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情操,用心做好每一次接待,开好每一次庭审,写好每一篇文书,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裁判权,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司法,不枉不纵秉公裁判,努力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因此,每一名人民法官都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从细节中照见良知,彰显品格,提升形象,恪守心中底线,注重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坚持原则、有界限、有规矩,自觉净化朋友圈,树立新时代人民法官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良好形象,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厚植于心。 一审被告刘先生认为,一、一审《阜南县人民法院》的杜法官没有采纳他提供的涉案证据,并且也没有说明原因。二、敷衍的事判决书没有逻辑性、说理也不清楚。三、法律依据不清“使用原告提供虚假的2008年1月1日《租地协议》,判决书擅自改认为2018年1月1日签定的《租地协议》,明显改变了原告诉讼请求的租地时间.同时采用了被告对一项证据的辩解前一段的采纳、后半句的否定”。四、一审法官没有对虚假协议中的“2018年1月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书》租地租赁费共计1409850万”元的数字进行描述.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作出的错误判决表示不服。刘先生准备把这起因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期待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具体上诉后的判决结果,媒体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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